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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乡**村**屯。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0时许,在绥棱县**乡**村**屯张某某家食杂店东侧乡村道路上,被告人黎某甲和段某甲因故发生争执后,黎某甲用脚将段某甲肋骨踢伤,经绥棱县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黎某甲于2020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诺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海涛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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