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路**号,1985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甲与黎某乙系弟兄关系。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黎某甲到黎某乙家中喝酒聊天,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吵闹并抓打,抓打过程中致黎某乙额部受伤,肋骨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乙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黎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4.伤情记录、人体损伤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