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406号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区**埔**出租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1月27日逮捕。被告人黎某甲曾于2012年6月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协同)黎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黎某甲和另一犯罪嫌疑人黎某乙(在逃)在深圳市**区**街道打工时,黎某乙告诉黎某甲,其在从事帮助他人进行赌博赃款洗钱转账,并让黎某甲办理银行卡出售给自己。黎某甲在明知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在广东省兴宁市办理了4张银行卡,并将自己曾在深圳市**区**街道和**区办理的2张银行卡,总共6张银行卡交给黎某乙。2020年10月27日,黎某甲和黎某乙在一起,由黎某甲刷脸登陆了相关手机银行,黎某乙携带黎某甲的银行卡去找其他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现查明,当日共有三名被害人被诈骗,并将钱转入黎某甲的银行卡中。分别为:
1、黎某甲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170072000********)涉及2宗诈骗案件,分别为: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案中,该卡收受赃款8000元。被害人孙某某被诈骗案中,该卡收受赃款350元。
2、黎某甲广发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146218210********)涉及3宗诈骗案件,分别为: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案中,该卡收受赃款3000元。被害人董某某被诈骗案中,该卡收受赃款5500元。被害人孙某某被诈骗案中,该卡收受赃款1500.1元。
3、黎某甲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为:62303518********)涉及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案,该卡收受赃款3000元。
4、黎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284814267********)涉及被害人孙某某被诈骗案,该卡收受赃款3400.1元。
以上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47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满释放证明书、银行流水清单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银行卡账号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宇翔
检察官助理 李丽贤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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