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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废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横县横州**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至2020年6月13日),2015年提前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3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黎某甲和农某某(另案处理)、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雷某某等人在黎某丙家喝酒后准备去旺巢娱乐城继续喝酒,雷某某想邀请黎某甲并不认识的蒙某某一起去,便打电话给蒙某某,并让黎某甲和蒙某某通电话,电话中黎某甲和蒙某某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了争吵,黎某甲认为蒙某某嚣张,便同农某某、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雷某某等人带刀来到横县横州镇城北三街广隆信和**公司旁边的门店找到蒙某某,黎某甲、农某某、黎某乙三人持刀对蒙某某进行砍打,致蒙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刀伤、右尺骨骨折。经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医学鉴定,蒙某某右前臂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伤情照片、疾病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丙、黎某乙、黎某丁、蒙某甲、蒙某乙、邓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卓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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