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东镇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信宜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上18时30分许,被告人黎某甲去到信宜市区新村路**牛杂店吃饭,期间,黎某甲喝了约6两本地米酒。20时许,黎某甲驾驶粤KU***M号牌二轮摩托车从**路饭店出来,当行驶至新村路与迎宾大道交接路口时,由于醉酒,与驾驶的摩托车一同跌倒在地上,起身后,黎某甲拍打停在路边的车辆和乱扔物品,被群众报警。民警接报后赶来处置,发现黎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将黎某甲带回中队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73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带黎某甲到信宜市人民医院委托医护人员抽取血样检验。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黎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233.08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黎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黎某甲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华鉴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3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