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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危险驾驶)(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一自建房。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酒后驾驶粤J****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着黎某乙从恩平市往大田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76线92KM+750M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粤J6****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黎某甲及乘客黎某乙两人倒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报警,被告人在被送往医院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犯罪经过。

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甲、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甲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53.86mg/100ml。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黎某甲方赔偿黎某乙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茂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恩平市**镇**村一自建房;

2、移送本案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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