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甲危险驾驶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三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家住镇雄县**乡**村**组**号,现暂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室。2018年12月11日因酒后驾车被武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黎某甲在武义县**街道**村家中吃晚饭、喝酒,后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驶往永康**。22时56分,当车行经永康市**线**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告人黎某甲找来其弟黎某乙顶替,严重抗拒检查。后被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196mg/100ml。同日,提取其血液送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5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黎某甲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行驶证、违法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

2.证人浦某某、黎某乙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呼吸检测单、鉴定委托书、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酒后驾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处时严重抗拒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拘役二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元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案卷材料以电子卷宗形式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