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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村委会******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琼B1****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三亚市崖州区崖州大桥桥头处被公安干警拦下盘查。经检验,被告人黎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查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呼气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9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黎某甲现居住于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区**村**队,联系方式1351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黎某乙,联系方式183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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