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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77********,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街**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6时46分许,被告人黎某甲驾驶粤B*****小型轿车(核载5人,上载黎某乙、阮某某、黎某丙、黎某丁)由南向北行驶至许广高速公路广许向404KM+600M处,车辆超越廖某某驾驶的鄂A*****/鄂A****挂重型车辆运输车之后,返回慢速车道时偏离行驶方向,撞上应急车道路侧混凝土护墩并发生旋滑,在旋滑的过程中车辆右侧与在慢速车道行驶的鄂A*****/鄂A****挂货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鄂A*****/鄂A****挂货车在向左躲避粤B*****轿车过程中,货车驾驶室左前角又与快速车道内行驶的牛某某驾驶的粤B*****/粤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阮某某当场死亡、黎某乙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黎某丁、黎某丙、黎某甲受伤、粤B*****轿车、鄂A*****/鄂A****挂货车、粤B*****/粤B****挂货车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甲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京山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呼吸酒精检测结果单、谅解书、亲属证明;2证人廖某某、牛某某、黎某丁、黎某丙的证言;3.湖北省京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5.事故现场、询问黎某甲、酒精测试等视频光盘一张;6.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宏元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44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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