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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黎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粤H95****号二轮摩托车搭载黎某和罗某某从广宁县洲仔镇往石咀镇方向行驶,途经S350线47km+360m(广宁县木格镇锁匙牌)路段时,与由梁某某驾驶的粤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黎某和罗某某死亡、黎某甲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鉴定人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鉴定人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黎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某、黎某、罗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志强

2020年10月2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黎某甲现被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卷(内附光盘3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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