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68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华兰镇**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黎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华兰镇**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叫安镇**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叫安镇**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上思县叫安镇**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上思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五名被告人,听取了五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黎某甲跟杨某转手购买上思县叫安镇提高村**山的林木。同年10月份,黎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到该山砍伐杂灌木,砍伐的薪材用各自的农用车拉运至上思县**公司销售,得到的钱扣除山根费后,剩下的钱五人一起平分。经林业部门勘验认定,上思县叫安镇提高村**林班被砍伐林木面积0.84公顷,蓄积量18.6立方米。案发后,黎某甲、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分别于2020年5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五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立宇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70**;被告人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70**;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82**;被告人梁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83***,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70***;
2、全部案件材料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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