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号,现住东莞市**镇,系赌档股东。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号,现住东莞市**镇,系赌档股东。2016年8月3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7年7月3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号,现住东莞市**镇,系赌档股东。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浩忠,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外号姚明,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靖西县**镇**街**巷**号,现住东莞市**镇,系赌档股东。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莞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现住东莞市**镇,系赌档股东。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莞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镇**村**号,现住东莞市**镇,系赌档股东。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7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在莞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靖西县**镇**村**屯**号,现住东莞**镇**村,负责看风。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在莞务工,户籍所在地东莞市**镇**村**号,现住东莞市**镇,负责看风。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黎某乙、陆某某、梁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和2020年2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9日和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上旬开始,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黎某乙、陆某某、梁某某、毛某某等人结伙,利用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上述六人均作为赌场股东,赌档以每次3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租用黎某甲位于东莞市高埗镇低涌新洲村一小屋作为赌博场所;以每日200-400元不等的工资分别聘请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负责为赌场看风。股东充当门头吸引其他的赌客下注参赌,黎某乙负责发牌和抽水,每次抽水4000至8000元不等,扣除场地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剩下的水钱由六名股东平分。
2019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甲等八人以上述方式聚众赌博,于次日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黎某甲、黎某乙、梁某某、陆某某、毛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及参赌人员苏某某等七人,缴获水钱8710元,赌资3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水钱、赌资、麻将桌、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谢某某、覃某某、施某某、赖某某、苏某某、肖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黎某乙、陆某某、梁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黎某乙、陆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黎某乙、陆某某、梁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聚众赌博,其等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黄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黄某某、黎某乙、陆某某、梁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均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侦查卷宗材料九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5、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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