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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甲、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某某眼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社区****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人,住该村。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社区**路**号。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肖某某、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7年1月13日、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9日22时许,林某甲因怀疑其妻子杨某甲被被告人黎某甲勒索钱财一事找黎某甲理论。理论过程中,林某甲与黎某甲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随后,黎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黎某乙(黎某甲的胞兄)说其在万宁市**镇**小学附近被林某甲等人殴打,叫黎某乙过来帮忙。黎某乙便纠集被告人肖某某等人一起驾驶一辆小轿车携带刀具赶到现场。到了林某甲家后,黎某甲、黎某乙继续和林某甲发生口角,随后黎某甲、黎某乙、肖某某从小轿车上各拿一把砍刀冲上去追砍林某甲、林某乙和林某丙。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等人进行反抗,其中林某甲和林某丙跑到家中厨房拿菜刀和黎某甲等人对打,林某乙捡起黎某甲等人掉在地上的刀和黎某甲等人对打。在双方互打过程中,双方均有被砍受伤。经鉴定,林某丙、林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林某甲的伤情属于轻微伤;黎某甲的伤情属重伤二级,黎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一级,肖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物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蔡某某、林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黎某甲、肖某某、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肖某某、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民

                                2017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黎某甲、肖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共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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