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桥**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黎某甲,通过向外地及本地购买烟叶、烟叶切丝机、制烟机,并联系丘某某,许诺以一万元作为报酬雇请丘某某传授制烟技术,制作白皮烟。从2020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黎某甲与丘某某二人在南丹县**镇**村**屯**号黎某乙的房屋制作白皮烟520800支。2020年7月5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南丹县**镇**村**屯黎某甲、黎某乙的房屋共查获黎某甲持有的烟丝1512公斤、烟叶6666公斤、烟梗3020公斤、白皮烟520800支、制烟机1台。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按照“烟叶、烟梗折算价格为48200元/吨,烟丝折算价格为72300元/吨,散支烟130.52元/200支,卷烟机34万元/台”标准进行核价,涉案金额125.6057万元。
2、被告人丘某某通过向黎某甲提供传授制烟技术,并帮黎某甲加工制作白皮烟520800支,涉案金额33987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二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亮
检察官助理:梁锋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丘某某现羁押于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746页,光盘1张,物证9件;
3. 烟叶、烟丝、烟梗、白皮烟、卷烟机、切丝机等涉案物品暂存于南丹县烟草专卖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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