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41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8年4月8日对其批准逮捕,次日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自2004年以来便在**乡街上租房开药店,其在未取得《职业医师资格证》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在其药店内开展诊疗活动,2014年11月7日至2016 年7月28日期间,黎某某共被镇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8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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