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65号
被告人黎某甲,绰号“大暴雨”,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的某天,被告人黎某甲从其已故爷爷黎某乙房中获得“粉枪”(当地以火药为动力的猎枪俗称)一支,并带回匿藏于自家猪栏处。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使用该枪在村边附近打猫和斑鸠。2020年4月15日23时许,黎某甲邀约同村黎某丙一起到**小学附近打鸟,两人骑摩托车途径**村时被公安干警查获,并缴获“粉枪”一支和子弹一发。该枪经司法鉴定,属于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叶某某、黎某丙证言;
3. 被告人黎某甲供述与辩解;
4. 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日阳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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