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之**。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通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为吴某某(另案处理),该二家公司的人员、资金、场所、业务高度同一,且均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喻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为该公司副董事长。该公司对外宣传是*****国际控股集团的下属公司,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和推介*****消费投资创富业务,以消费投资高额返现、无风险、高收益的方式发展会员、吸引会员投资。
*****消费投资创富业务的主要模式为:会员分为初级会员、权益会员、联盟商家三个类别,其中初级会员为免费注册,成为会员后即可参与消费和投资并获得高额收益。成为权益会员和联盟商家则需缴纳一定款项,既可以参与投资和消费,亦可推荐会员并获得奖励。会员投资消费的形式分为:一是直接投资购买白积分;二是投资购买加油卡、电话卡,并赠送白积分。三是投资购车,并赠送白积分。上述投资消费基本上并不交付加油卡等实物,而是赠送投资额数倍的白积分,白积分以每天千分之二的比例转换成红积分,红积分则可提现或再次用于投资消费。*****业务的实质就是以日利率高达1.25%左右的高收益来吸引会员投资。但在会员参与投资后,大量会员并未能获得提现,*****平台则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搪塞。并在2017年12月推出“蓝天计划”,规定会员要想提现必须再缴纳拟提现金额34%的款项,从而再次吸收了大量存款,而实际上大量会员在缴纳了上述款项后仍然未能提现,最终造成会员大量财产损失,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期间,经吴某某决定并主导,广州**通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商,负责在广州地区推介*****消费投资创富业务、发展会员、吸收投资,并按照会员投资金额一定比例来获取提成。吴某某等人定期在广州**酒店召开*****推介会,以及通过QQ群等网络渠道进行推广,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投资消费无风险、高收益,从而吸引大量投资人注册为会员并参与投资,投资的资金一般由会员直接支付到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将提成款项共计人民币1900万余元支付到吴某某的银行账户。经鉴定,广州**通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65721604元。
2017年12月初,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前述“蓝天计划”,但由于其银行账户被冻结,经吴某某决定并主导,由广州**实业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会员投资款共计28847508.24元,该部分款项大部分用于返还给投资人。
被告人黎某某作为广州**通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服经理,在上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中,参与公司的*****业务经营,负责为会员投资提供下单服务以及汇总报送数据,参与推介和解答投资项目,并按照其经手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量计算提成。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直接经手吸收的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924800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集资参与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加油卡销售统计表》等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55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视听资料:光碟4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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