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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某某乙”),男, 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以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与宋某甲、于某甲、于某某、宋某乙、宋某丁、宋某丙(六人均已判决)等人在苍梧县**镇**村东升组一间小卖部旁边的铁硼处,以赌“板九”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数超过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参赌人员超过20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建武

检察官助理:潘杰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苍梧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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