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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1********,汉族,本科文化,南昌**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主管,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住江西省南昌市去谱区**路**公寓,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双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广西人凌某某(已判决)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黎某某购买阿莫达非尼和莫达非尼。被告人黎某某以2750向微信名为“印度供应商1”购得20盒阿莫达非尼和5盒莫达非尼,然后以4550元转卖给凌某某,凌某某收到20盒阿莫达非尼后,将其中2盒以500元转卖给双牌县人陈耀君,购买的5盒阿莫达非尼3盒未能通关,2盒被公安机关截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截获被告人黎某某贩卖的两盒莫达非尼共200粒,净重63.5克。在凌某某出租房内查获十一盒阿莫达非尼,共540粒,净重146.8克,经毒品成分鉴定,送检的阿莫达非尼和莫达非尼药品中检出莫达非尼成分,莫达非尼为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

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在江西南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凌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黄文飞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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