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8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黎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主题酒店,以3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少量冰毒及1粒麻古(共计约1克)。
2.2019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黎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主题酒店8425房,以27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熊某某少量冰毒及1粒麻古(共计约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照片;2.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3.证人熊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交易地点指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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