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现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村多次向郭某某、谢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黎某某以人民币700元向谢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二、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黎某某先后共收取毒资人民币1400元,向谢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三、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黎某某以人民币800元向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四、2019年5月19日,被告人黎某某以人民币700元向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五、2019年7月5日,被告人黎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向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六、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黎某某以人民币800元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七、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黎某某以人民币800元向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八、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黎某某以人民币700元向违法行为人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九、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黎某某以人民币700元向郭某兵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黎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公寓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财付通账户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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