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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32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李某通过抖音APP结识了被告人黎某某,李某通过网上聊天获悉被告人黎某某有毒品出售,后双方添加了微信交流谈及毒品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2020年10月4日,双方约定李某以每套毒品(包括一包开心粉(水)和一克K粉)2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黎某某购买2套毒品,由黎某某将毒品带到深圳与李某进行交易。2020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广西钦州市浦北县远大KTV5楼以600元的价格向一微信好友“浦北阿八”(另案处理)购得毒品K粉2包。随后,被告人黎某某驾驶其向朋友借用的本田雅阁小汽车(车牌:桂N90753),接载上跟随其到深圳游玩的何某某。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以每包毒品350元的价格向微信好友“沙八”(夏力,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开心粉3包,后在广西钦州市**县商业街路口取得用于交易的3包毒品。其后,被告人黎某某与何某某驾车从广西出发前往深圳。期间,被告人黎某某以何某某到深圳后由其朋友接待,无需承担其他开销费用为由,要求何某某承担部分油费,于是何某某给小汽车加了200元钱汽油。

2020年11月5日凌晨5时42分许,被告人黎某某与何某某驾车来到约定的交易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吧**楼办公室,被告人黎某某将5小包毒品交给李某后,收取了对方5600元毒资。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随即将被告人黎某某与何某某抓获,当场从黎某某处缴获毒资5600元、涉案手机一部及本田雅阁小汽车一辆,从何某某处缴获手机一部,并从李某处缴获交易的疑似毒品5小包(其中2包分别净重0.73克、0.76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另2包分别净重1.10克、1.07克,经鉴定均检出咖啡因和尼美西泮成分;1包净重1.20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

检  察  员: 吴月新

                              

                                2021年2月1日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缴获的涉案毒品、手机、汽车等物品暂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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