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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1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居委会**大道****宿舍,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零时许,郑某某用手机联系一名绰号叫“黑某某”的男子(姓名不详,在逃)购买价格人民币500元的海洛因毒品,并约定好交易地点。“黑某某”将交易地点告诉被告人黎某某后,凌晨1时许,黎某某就带着毒品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大道**队**号**商务宾馆旁巷子内和郑某某进行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黎某某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人民币500元,从郑某某处缴获一个中华香烟盒,烟盒内有两小节塑料吸管包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净重0.08克,检出海洛因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500元、两小节塑料吸管包装毒品疑似物;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数量0.0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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