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7********,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黄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黎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随后通过微信支付了500元人民币给黎某某。黎某某收款后,将冰毒放在藤县河东南出城加油站对面一铁柱底下,然后将藏匿冰毒的地点拍照发给黄某某,随后黄某某去到照片中显示的地点收取了冰毒。
2、2020年6月22日,黄某某又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黎某某购买毒品冰毒,随后通过微信支付了300元人民币给黎某某。黎某某收款后,将冰毒放在藤县河东潭津小学附近三叉路口修理店对面空地一轮胎旁,并将藏匿冰毒的地点拍照发给黄某某,叫黄某某自行去领取。随后,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了0.54克冰毒疑似物,经鉴定,查获的冰毒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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