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26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大道**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4日13时30分,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黎某某购买200元毒品,黎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约定在雷州市覃斗镇英彩村村口进行交易。随后,黎某某携带4包毒品叫陈某某驾驶摩托车送其到英彩村村口。程某某与周某某一起驾驶摩托车来到英彩村村口。双方相遇后,程某某付给黎某某200元,黎某某贩卖4包毒品给程某某。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当场将俩人抓获,缴获黎某某毒资200元、手机1部,扣押程某某4包毒品。缴获的毒品经称量共净重0.19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0.19克海洛因、200元现金人民币和手机1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赃物赃款收据、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与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海洛因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3、缴获的涉案物品均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