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黎某某以帮助被害人代某某办理网上贷款为由,先后以本人、阿某某、**市企业家李总(阿某某父亲)、广东**贷款公司李总、李副总、**派出所李所长、黎某某堂哥的名义,通过贷款需要先打欠条、先付利息、贷款请客、招待费、过节送礼、机票费、住宿费、住院费、借钱等理由,通过微信、QQ、支付宝转账方式骗取代某某717620元。被害人代某某多次问及贷款事宜,黎某某以各种理由辞退,后被害人代某某无法联系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在此期间,黎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出国旅游和吃喝玩乐,将非法所得挥霍一空。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潘世举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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