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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陕西省商洛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村**组**号,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栋**楼。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家中,通过他人在西安市区多处发放张贴“同城小姐上门服务“样的招嫖小广告,后通过接电话、加他人支付宝、微信账****,以小姐上门服务快餐费、包夜费、保证金、退款手续费等名目对被害人刘某某、董某某、彭某某等多人进行诈骗,其中刘某某被骗4320元、董某某被骗1401元、彭某某被骗6600元。黎某某诈骗成功后将赃款转移至名为“***”的胡某某支付宝账号中,至案发时胡某某支付宝账户账款余额76654.79元,均为诈骗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诈骗明细表、领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视听资料;4.被害人刘某某、董某某、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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