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峰哥(身份不明)让被告人黎某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帮其收取诈骗款,被告人黎某某收到诈骗款后,或将诈骗款转到峰哥指定的银行卡上,或取成现金交给峰哥。被告人黎某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帮峰哥收取诈骗款,按比例得到好处。
经鉴定,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其工商银行卡帮峰哥收取电信诈骗款133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电信诈骗提供银行卡、微信二维码,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 宁
贾俊勇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