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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队**号。被告人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3日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甲于2020年2月5日,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在没有口罩现货及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谎称有口罩现货且次日即可发货,骗取他人财物,共计骗得4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3804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黎某甲于2019年2月5日,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8600元。

2.被告人黎某甲于2019年2月5日,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杨某某4004元。

3.被告人黎某甲于2019年2月5日,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高某某1000元。

4.被告人黎某甲于2019年2月5日,采用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冯某某200元。

被告人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甲家属已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朋友圈截屏、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黎某乙、黎某丙、黎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柳丽丽

检察官助理:吴  悦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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