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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诈骗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9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2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份至2017年5月1日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受王某甲(已起诉)、王某乙(已起诉)指使同伙“广州玄泽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王某丙(已起诉)、王某丁(已起诉)、李某甲(已起诉)、夏某某(已起诉)等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微信以公司搞活动,抽奖低价购买低价手机为名,骗取汪某某9000余元钱。

2、2017年04月22日至2017年04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受王某甲、王某乙指使伙同“广州玄泽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王某丙、王某丁、李某甲、夏某某等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微信以公司搞活动为,抽奖低价购买高端手机为名,骗取李某乙33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交易清单三页、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被告人证明书、交易清单;

2、被害人汪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同案人员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而自愿处分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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