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琼海市**学校**,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学校**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至8月31日,被告人黎某某为偿还赌债,便虚构其能办理入学指标的事实,通过让被害人支付入学指标费的方式,分别对符某某、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乙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32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黎某某虚构其能办理琼海市实验小学入学指标为由对被害人符某某实施诈骗,符某某便通过朋友王某丙交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3500元的入学指标费转给黎某某,但黎某某收到钱后并未办理相关入学事宜,诈骗符某某3500元。
2.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黎某某虚构其能办理琼海市第二中学入学指标为由对被害人王某甲实施诈骗,黎某某让王某甲用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其5000元的入学指标费,由于黎某某收到钱后并未办理相关入学事宜,在王某甲的再三催还下,黎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将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还给王某甲,实际诈骗王某甲4000元。
3.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黎某某虚构其能办理琼海市中学附属小学入学指标为由对被害人韩某某实施诈骗,黎某某让韩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其18000元的入学指标费,但黎某某收到钱后并未办理相关入学事宜,诈骗韩某某18000元。
4.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黎某某虚构其能办理琼海市实验小学入学指标为由对被害人王某乙实施诈骗,黎某某让王某乙用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其17000元的入学指标费,由于黎某某收到钱后并未办理相关入学事宜,在王某乙的再三催还下,黎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将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还给王某乙,实际诈骗王某乙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家属于2019年10月10日已全部退还赃款给了上述四位被害人,四位被害人均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黎某某表示谅解。
另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11时许自愿与被害人韩某某及证人何某某一起到琼海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协商调解此案,后经侦查机关依法传唤,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9日,琼海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对黎某某持有的涉案手机HONOR 7C 型号LND-AL30进行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何某某、王某丙交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符某某、王某甲、韩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家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考虑到被告人黎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琼海市**镇**村
村委会**学校**号,联系电话1570711****;
2.案卷材料2册,散件1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被告人黎某某涉案手机1部;
6.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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