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宾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宾阳县**镇**村委会**村抓获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的被告人黎某某,并在现场扣押台式电脑、Iphone11手机等物。经查,2020年2月份开始,黎某某通过QQ账号冒充学生班主任加入家长群,以缴纳学生资料费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扫码支付资料费进入其指定的赌博网站帐户,后再从赌博网站上提现至其中信银行卡62177148******内。黎某某以此方式对不特对多数人实施诈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支付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聊天记录等;
4.电子数据:涉案电脑、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叠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07871****;
2.案卷(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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