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自报),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9月17日、18日、19日,被告人黎某某先后冒充是**镇**火锅店、**鱼头店、**火锅-**店的采购人员,向东莞市**镇**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业务员卢某某订购了4批毛肚、肥牛等食材(价值约17693元)。收到食材后,黎某某为了重新拿货,便支付了3000元货款,后一直未支付剩余的14693元货款。事后,经被害单位**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核实,**镇**火锅店、**鱼头店、**火锅-**店并未订购和收到上述货物,遂报警。
2019年9月21日22时许,黎某某在东莞市**镇**酒吧内,认识了经营火锅店的被害人齐某某,谎称自己从事食材配送工作。后二人一起到**镇**酒吧喝酒,期间,黎某某谎称有3万元港币但是在酒吧无法用,遂假装向齐某某借款2.5万元,并承诺归还其港币。后黎某某借故离开,并编造各种借口说还钱,均被识破。9月22日10时许,被害人齐某某扭送黎某某到厚街公安分局仙桥派出所。破案后,涉案钱款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光盘7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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