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儋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明知“三某某”、“大某某”(姓名等基本情况不详)等人是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为了牟利而贩卖手机卡和银行卡给“三某某”、“大某某”等人使用。2020年5月某日,黎某某应“三某某”的要求实名办理1张中国电信手机卡,后在儋州市**镇**街处贩卖给“三某某”,得款人民币250元。2020年6月某日,黎某某应“三某某”的要求实名办理1张中国电信手机卡,后在儋州市**总场**处贩卖给“三某某”的朋友,得款人民币1000元。2020年5月,黎某某在儋州市**总场**处陆续贩卖6张手机卡(其中2张为中国电信手机卡、4张为中国移动手机卡)给“大某某”,共得款人民币1500元;期间,黎某某提供3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各1张)给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用于收取诈骗款,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元。
1.2020年6月14日8时许,被害人张某某使用“好分期”APP办理贷款事宜。6月15日9时许,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使用黎某某的手机号1887697****、1770094****拨打张某某的手机1589067****实施诈骗,张某某被骗往账户名为胡某某的中国广发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146249210********)转账人民币3000元。6月16日9时46分,张某某再被骗往账户名为谢某某的中国台州银账户(银行卡号:62303999910********)转账人民币3000元。
2.2020年6月17日,被害人鲍某某使用“好分期”APP办理贷款事宜。6月18日,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使用手机号151089****、1887697****(其中,1887697****为黎某某的手机号)拨打鲍某某的手机1764049****实施诈骗,鲍某某被骗分别往账户名为何某某的中国交通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226246200********)、何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179964000********)、符某某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银行卡号:62218064000********)共计转账人民币14000元。
3.2020年6月30日,被害人储某某使用“好分期”APP办理贷款事宜,后被电信网络诈骗人员诈骗了人民币6000元,其中,储某某被骗往账户名为黎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122622010********)转账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资金流水及流水清单、手机号码主体及通话记录清单;
2.被害人张某某、鲍某某、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三某某”、“大某某”等人是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仍有偿性的向其提供手机卡和银行卡,“三某某”、“大某某”等人使用黎某某的手机卡和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致使被害人张某某、鲍某某、储某某分别被诈骗共计人民币2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建议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散
检察官助理 沈海成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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