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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衢州市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增城市**街道**街村**街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部分

     2012年10月10日,衢州市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达公司)因经营不善,存在巨额外债无法偿还,被告人黎某某作为公司法人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事先伪造的三本机动车合格证(编号分别为:WDL031220591384、WDL031220624350、WDL071102077229,经鉴定非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核发的合格证,且三本合格证所属车辆已经出售他人并登记上牌)作抵押,以抵押借款的方式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50万元。

同年10月14日,被告人黎某某以其女朋友林某某名下所有的一辆号牌为浙H69****的捷豹汽车(已先后抵押给银行、郑某甲、吴某甲等人)作抵押,以抵押借款的方式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6万元。后黎某某于同年10月22日携林某某逃离衢州,并隐匿身份,直至2019年2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部分

被告人黎某某在经营骏达公司期间,雇佣司某某、郑某乙等人在公司内从事管理、销售等工作。截至2012年10月22日,黎某某逃离衢州时,骏达公司共拖欠44名员工自2012年8月至10月三个月的劳动报酬共计681549.45元。2012年10月23日,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衢州市人力社保局)接电话投诉,反映骏达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情况,遂以书面送达方式向骏达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通知骏达公司派员至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配合处理相关事宜;同年10月25日,公司员工丘某某、郑某乙等人至衢州市人力社保局反映该公司拖欠其工资情况。10月26日,衢州市人力社保局于再次以书面送达方式向该公司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骏达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前将拖欠工资足额发放,因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无法联系,该两份文书均由公司副总经理司某某代为签收。至案发时止,黎某某明知公司欠薪一事被劳动局调查,公安也已立案,却未到衢州市人力社保局处理相关事宜,也未支付上述拖欠员工的工资,后经衢州市柯某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上述44名员工实际领款共计5686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诈骗部分:

1.书证:到案经过、车辆原始合格证复印件、银行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林某某、郑某丙、郑某甲、吴某乙、

唐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鉴定证明;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部分:

1.书证:仲裁裁决书、衢州市人力社保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郑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黎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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