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月,被告人黎某某在本区**街**村**路**号的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职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了广州**连锁超市等四家商场向**公司支付的货款后,未按规定及时交回**公司,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被告人黎某某共侵占**公司货款合共人民币60991元。
2017年11月25日后被告人黎某某逃匿且无法联系。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黎某某至今仍未退还所侵占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敏仪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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