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59********,汉族,专科毕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家住武某某**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武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3月份,被告人黎某某经刘某某推荐,成为广西**有限公司的网络会员,在投资购买产品过程中,为获得推荐奖励,其向家人、亲友宣传投资“**公司螺旋藻产品”的盈利情况,鼓励、帮助他们投资“螺旋藻”获利,还鼓励这些加入螺旋藻产品投资、销售系列的会员们再去发动自己的亲朋好友投资加入“螺旋藻产品系列”。经司法鉴定:从2017年3月初至201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为2211人,网络层级为24层,提现总额为人民币14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以投资获得回报为诱饵,推荐、引诱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骏登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在武某某**镇**路**号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37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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