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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等人盗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8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天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天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65********,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天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9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天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1月3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61985********,壮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天峨县**镇**,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2月28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韦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61995********,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西天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2月25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韦某乙、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16日、5月23日晚,被告人黎某某、韦某乙、王某甲、罗某某伙同(已判决)两次窜到天峨县**林场**分场某。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证实: 两次盗伐杉木共计56株,蓄积量9.52立方米,出材量7.16立方米。

2、2015年5月31日晚,被告人黎某某、韦某乙、罗某某、王某乙伙同窜到天峨县某某林场某某分场某。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证实:盗伐杉木33株,蓄积量6.50立方米,出材量4.9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韦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退赔天峨县三匹虎林场损失,获得林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韦某乙、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场林木,数量较大,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源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天峨县看守所

2.被告人韦某乙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27780****;

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780778****;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877787****;被告人王某乙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780778****

3.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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