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7年8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3日由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盘州市红果街道**小区项目部单身宿舍,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部OPP0-R15手机、张某甲的一部OPP0-R15手机、杜某某的一部华为mate20手机、鄢某某的一部小米MIX3手机、张某乙的一部OPP0-R15手机、岳某某的一部VIVO-X20A手机盗走,经盘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孙某某等六人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3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张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的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3350元的手机六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从重处罚;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给予从宽处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建议对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量刑,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荣琴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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