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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和**号。2016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拘留4日,2018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云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社区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受戴某某(另案处理)邀约,与周某某(已判刑)、刘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沙市区**工地盗窃钢筋扣件2400个。随后,周某某将扣件予以变卖。破案后,上述扣件均未被追回。1月8日,黎某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尿检呈阳性。经鉴定,被盗扣件价值9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工作说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9)鄂1002刑初**号〕刑事判决书、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陂检公诉刑诉[2019]**号〕起诉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沙北公(北)行罚决字〔2019〕**号、户籍资料等物证和书证;2.证人周某某、刘某甲、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黎某某、周某某辨认笔录;5.荆州市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2019(39)价格认定结论书;6.黎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受他人邀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国、江沁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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