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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87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号。2001年9月1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7月27日,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来到温岭市泽国镇牧东村牧石路**号,攀爬至二楼阳台门,破坏防盗栅栏门进入房间,窃走三楼前间卧室柜子内的一个保险箱。被告人黎某某窃得的保险箱藏匿在泽国镇牧东村山前路**号租住处,该保险箱于次日凌晨被侦查机关起获。经检查,保险箱内存放有现金人民币17773.6元,多种金银首饰、铜币、金币、银汤勺等物品。经认定,涉案保险箱及保险箱内物品价值人民币2020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发还清单、价格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雷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指纹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叶宏斌

2020年9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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