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0199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住田林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平果市人民法院(原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经平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进入平果市铝业新华村含笑屯**号房屋内,盗走被害人韦某某的一辆浅绿色好时捷牌两轮电动车,后将该车推到平果市平果铝一号路附近,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卖给修车摊老板许某某。经平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黎某某窃取的浅绿色好时捷牌两轮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189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8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进入平果市铝业新华村含笑屯**号房屋内,盗走被害人韦某某的一辆红色好时捷牌两轮电动车,后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对收废品的夫妇。经平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黎某某窃取的红色好时捷牌两轮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11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浅绿色好时捷牌两轮电动车一辆;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动车购买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说明;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价格鉴定意见;8.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剑
检察官助理:卢翼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