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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Z23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200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7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新区第一中学的C3栋宿舍起床后,趁其他学生都去了上课,窜到C7栋宿舍实施盗窃。后在C7栋308宿舍内,将被害人伍某某放在床上的一台黑色的Iphone 7Plus手机,后将盗来的iPhone 7puls手机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学吴某某。经清远市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367元。  

2019年7月9日16时至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从清远市清新区半山郡小区和清新区第一中学之间的围墙处翻墙进入清新区第一中学,并趁学生宿舍没人,进入宿舍楼多间学生宿舍实施盗窃。其中,王某某被盗小米6X手机(价值786.75元)一台,梁某某被盗华为mate8手机一台(价值950.6元)及现金50元,李某某被盗华为畅享9Plus手机一台(价值1333.08元),周某某被盗卡西欧后表一个(价值1037元)及300元现金、苹果数据线一条,谢某某被盗宾格牌手表一个(价值428.45元),邓某某被盗李宁牌运动鞋一双(价值311.22元),另外黎某某还盗得一个G-shock手表、一个apple Watch手表、一个MP3、两个电动刮胡刀、两个充电宝等财物。2019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黎某某到清远市公安局乐园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交出所盗得的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漠视国家法律,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霞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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