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广州市黄埔区**餐饮店店长助理,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号,住广州市黄埔区**街**街**号**房。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黎某某受雇于广州市黄埔区**餐饮店(属个体工商户)担任店长助理,并负责店面管理和顾客结账。该餐厅向顾客提供几种结账方式:一是顾客通过扫描餐厅提供的二维码结账;二是餐厅用POS机扫描顾客的二维码结账;三是直接在顾客预存在会员卡内的消费余额进行扣除;四是顾客用现金结算。餐厅的二维码以及POS机均绑定被害人林某某的银行账户,顾客的预付的消费款也由被害人林某某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采取前三种方式结账,被告人黎某某均无法接触和保管顾客向餐厅支付的餐费。

2019年10月至案发前,被告人黎某某多次利用工作之便,暗中将自己个人微信账号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顾客结账,后采取两种方式虚列顾客消费进行冲抵结算:一是秘密扣除其他顾客的会员卡内预存的餐费余额冲抵;二是违规使用餐厅88元代金券进行抵扣。被告人黎某某用个人微信账户共收取顾客结账款人民币22681元,除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林某某支付代金券结算后的余款人民币3967.3元外,其余人民币18713.7元全部占为已有。

2020年1月1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该饮食店老板林某某的追问下承认了自己盗窃的部分犯罪事实,并表示想赔偿私了,被害人林某某在被告人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报警,后被公安机关到现场抓获被告人黎某某。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黎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林某某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林某某的谅解。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黎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林某某赔偿了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 **餐饮店营业执照、代金券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盗刷和违规使用代金券记录清单、会员卡消费单据、代金券消费记录单; 4.现场勘查检验笔录以及照片;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户籍材料和前科查询材料、赔偿凭证、赔偿谅解书、归案经过等书证材料;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雅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284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材料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视听资料:光碟2张,随案移送。

    7.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公安局,请一并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