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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房。2011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7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黎某某在途经本市天河区的B3路、B17路等公交车上,多次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分述如下:

l.2018年1月16日19时36分左右,被告人黎某某在B3路公交车由动物园南门站至岗顶BRT站的行驶途中,趁被害人盛某某不备之机,盗得盛某某的信封一个(内有人民币700元)。

2.2019年1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B3路公交车由正骨医院站至华景新城BRT站的行驶途中,趁被害人谢某某不备之机,盗得谢某某随身携带的华为MATE 20(6G+128G)手机一台(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175元)。

3.2019年5月8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B4B路公交车由东圃BRT站至合景路站的行驶途中,趁被害人陈某甲不备之机,盗得陈某甲随身携带的红米5 plus(3G+32G)手机一台(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88元)。

4.2019年9月7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Bl0路公交车由五山华农站至华观路总站的行驶途中,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之机,盗得郭某某随身携带的三星C9 pro(6G+64G)手机一台(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097元)。

5.2019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B17路公交车由黄村西路站至珠村站的行驶途中,趁被害人陈某乙不备之机,盗得陈某乙随身携带的羊城通卡一张(卡号8547232260,内有人民币35.3元)、身份证一张、钥匙一串、U盘一个及现金人民币20元左右。

6.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B6路公交车由同和站至师大暨大站的行驶途中,趁被害人林某某不备之机,盗得林某某随身携带的羊城通卡一张(卡号0463986995,内有人民币41.2元)。

7.2019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B17路公交车由棠下站至珠村站的行驶途中,趁被害人姚某某不备之机,盗得姚某某随身携带的零钱袋一个[内有羊城通卡一张(卡号0957280956,内有人民币86元)、门禁卡一张、人民币现金约20元]。

8.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B17路公交车由天河科技街站至棠东站的行驶途中,趁被害人陈某丙乘车不备之机,盗得陈某丙随身携带的广州公交职工IC卡一张(员工编号04000894)。

9.2019年10月13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黎某某在B17路公交车由天河科技街站至东圃站的行驶途中,趁被害人许某某乘车不备之机,盗得许某某随身携带的羊城通卡一张(卡号8541834925,内有人民巾14.35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黎某某在广州**羊城通客服中心办理羊城通退卡兑现时被人赃俱获,当场缴获羊城通卡23张、广州公交职工IC卡l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羊城通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潘志学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盛某某、谢某某、陈某甲、郭某某、陈某乙、林某某、姚某某、陈某丙、许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帆

2020年2月27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0张。

3.缴获的羊城通4张、广州公交职工IC卡1张,已由公安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陈某乙、林某某、姚某某、许某某、陈某丙。

4.缴获的羊城通19张、人民币现金1500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5.被告人黎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700元、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175元、赔偿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688元、赔偿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0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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