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8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211966********,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镇**纸厂热电车间的员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号,现住东莞市**镇**村**。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在东莞市望牛墩镇下漕村的**纸业有限公司担任热电车间烟气处理主值岗位。2020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黎某某上班前到**纸业有限公司的机修部门口处,盗窃了一条长约2米钢管(价值约1300元)、一条长约0.5米的钢管(价值约1150元、1个不锈钢阀门龙头*浆闸阀(价值约4300元),并将上述钢管及阀门龙头搬到公司锅炉房附近的小桥边。破案后无法缴回。

2020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上班前再次到**纸业有限公司的机修部的外墙边,盗走约20公斤废铁(价值约60元)后搬到公司锅炉房附近的桥边。破案后无法缴回。

2020年7月30日下午,**纸业有限公司保安队长经查看监控后,发现被告人黎某某的盗窃行为,遂报警。当日16时许,民警接报后到东莞市望牛墩镇**纸厂内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的陈述,报价单、发票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某适用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