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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_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通过接线打火的方式,在富某某县城内多次盗窃他人电瓶车,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富某某西城名都二期地下车库3栋3单元电梯口附近,将被害人洪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该辆电瓶车价格为2818元。 

2、2019年9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富某某北湖南路384号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辆白色新日牌电瓶车盗走,经认定该辆电瓶车价格为2735元。  

3、2019年10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富某某西城名都二期地下车库内,将被害人涂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辆电瓶车价格为2188元。

4、2019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富某某东湖镇江东饭馆后面的楼道内,将被害人程某甲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瓶车盗走,随后黎某某在富某某黄桷树鑫玉超市门口将该辆电瓶车以800元钱的价格卖给超市员工程某乙,经认定该辆电瓶车价格为4714元。

5、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富某某釜江大道中段宏景苑小区一单元楼下的门面附近,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红色台铃牌电瓶车盗走,后黎某某将该辆电瓶车交由孙某某(另案处理)处理,孙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凌晨以800元钱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王某某,经认定该辆电瓶车价格为2304元钱。

案发后,富某某公安局将程某甲被盗的灰色雅迪牌电瓶车及刘某某被盗的红色台铃牌电瓶车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经富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黎某某盗窃的五辆电瓶车的价格合计147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告知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何某某、程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洪某某、程某甲、刘某某、涂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游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起诉意见书1份,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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