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811993********,汉族,高中文化,宁夏**能源仓储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
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黎某某到青铜峡市建民南街“**”理发店理发,趁店主吕某某不备,在理发店楼梯下的灰白色铁柜子里盗走女式钱包一个,内装现金1500元。赃款挥霍。
2.2018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黎某某到青铜峡市“**”足浴店按摩后休息。次日清晨,趁店内员工休息之机,黎某某在二楼女更衣室的储物柜里盗走张某甲所有vivo牌手机一部和现金200元。手机个人使用后丢弃,赃款挥霍。
3.2018年8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宁东中心广场“**”足浴店按摩,趁无人之机,将店员马某某放置在一楼宿舍下铺充电的oppoR11手机一部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2356元。赃物丢失。
4.2018年9月8日晚,被告人黎某某到青铜峡市“**”足浴店内按摩后休息。次日清晨6时许,黎某某趁无人之机,将店员张某乙放置在值班室充电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盗走。经价格认定,价值3045元。赃物出卖,赃款挥霍。
5.2018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利用在青铜峡市“**”服装店购物之机,趁人不备,盗走店员包某某金色vivoX9plus手机一部及现金200元。经价格认定,价值1368元。手机个人使用后丢弃,赃款挥霍。
案发后,黎某某主动退赔失主吕某某全部损失1500元,退赔失主张某甲全部损失1500元,退赔失主马某某全部损失2400元,退赔失主张某乙损失3045元,退赔失主包某某全部损失1568元。黎某某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2.辨认现场笔录;3.被害人张某乙、包某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4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乾浩
检察官助理:韩海鹰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电话:1840953****)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
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
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
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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