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54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陈某某被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阿会”(另案处理)骑行一辆摩托车到本市常平镇松柏塘村碧湖东岸后门宿舍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价值约2380元)窃取。得手后,黎某某与“阿会”逃离现场。
(二)田某某被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25日15时许,黎某某与“阿会”(另案处理)骑行一辆摩托车到本市常平镇美泰电子厂门口处,将被害人田某某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三轮车(价值约2160元)窃取,且将电动三轮车上的挂包(挂包内有300元现金、三张银行卡)一并盗走。得手后,黎某某与“阿会”逃离现场。
(三)吴某某被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25日16时许,黎某某与“阿会”(另案处理)骑行一辆摩托车到本市东坑镇新门楼村仁恩宇光电厂门前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粉红色电动车(价值约1000元)窃取。得手后,黎某某与“阿会”逃离现场。
(四)袁某某被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6日9时许,黎某某与“阿会”(另案处理)骑行一辆摩托车到本市东坑镇华仁步行街汉堡大王门口处,将被害人袁某某的一辆黑色鬼火摩托车(价值约3132元)窃取。得手后,黎某某与“阿会”逃离现场。
(五)詹某某被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16日12时许,黎某某与“阿会”(另案处理)骑行一辆摩托车到本市东坑镇龙坑三巷26号门前,将被害人詹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价值约1530元)窃取。得手后,黎某某与“阿会”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图像鉴定、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