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汉族,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58********,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步行至武汉市新洲区**街**村318国道旁被害人胡某某家,将胡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白色立马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武汉市新洲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86元。
2020年1月9日19时左右,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室内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购买收据、查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证明材料、当事人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文泽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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